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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树节——带你了解关于树的刑法常识

发布时间:2023-12-26 01:53 点击量:

  植树添新绿,不负好春光。又是一年植树节,复“绿”同时更要护“绿”。众所周知,林木受法律保护,但很多人对涉林违法犯罪行为认识不足,认为自己种的树可以随意砍伐、枯死的珍贵树头可以随意挖、砍伐后的林木可以随意调运……但,事实又是怎样的?今天检察官通过四个案件带大家了解关于林木的那些罪名。

  2018年4月份期间,胡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独自携带弯把锯到山场将其本人所有的376株杉木伐倒,准备出售,后被民警查获。

  经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胡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8年10月、12月期间,林某为牟利,未经林木所有权人同意,擅自携带油锯、弯把锯、柴刀到山场砍伐村集体所有的杉木合计58株。雇佣他人运送杉段木途中被民警查获。

  经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林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4年10月,张某为牟利,伙同他人擅自到山场非法采伐2株闽楠,造材成5段段木后运走。

  经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20年4月,陈某为了牟利,雇佣他人到尤溪县某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山场采挖3个长着萌芽材的闽楠树头(活体)。雇佣他人将这3个闽楠树头运往福州木材雕刻市场途中被民警查获。

  经尤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林木的年采伐量,并规定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

  林农拥有对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想要采伐林木,也得向有关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林业部门审批办理取得林业采伐许可证后,应当严格依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的时间、范围、树种、数量或者方式予以采伐。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