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在张某处购买了一株景观树,支付价款16800元,约定方某另付运费1000元,由张某负责苗木运输事宜。张某联系运输方许某,由其安排工人将树木运输至方某家中。树木种植后,方某发现部分树枝已断裂,被人为用胶布捆绑。为此,方某要求张某退换和赔偿,张某认为责任不在自己,不愿赔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镇调委会立即召集买卖双方和运输方到现场,并开展现场调查。经查看,罗汉松断裂处有胶布捆绑,胶布脱胶后枝条无支撑而垂挂下来,树木整体造型受到严重影响。方某表示,其购买该景观树是因其造型优美,适合自家宅院,张某将有瑕疵的树木卖给自己属违约,要求退货并赔偿自己损失。张某表示自己经营苗木多年,以诚信为本,该树木经方某当场选定拍照确认后才装运上车,质量可以保证。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运输途中发生了树木折损。运输方许某则表示,树木已经被方某接收,种植了四个小时后才发现损坏,与己无关,不愿赔偿。三方各执己见,争论不休。
调解员分别疏导、安抚当事人情绪后,帮助各方回忆购树细节。张某表示,为防止运输时树枝损坏,每个树枝均用两条铁丝固定,随后出示照片证明。方某却提出其收到苗木时未发现固定铁丝,同样出示了照片为证。经核查,双方所说均属实。为进一步求证,许某当场联系自己指派的运输工人,证实树木确实在运输途中颠簸折断的事实。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方某作为消费者,从张某处购买的树木不符合质量要求,张某应对此履行退换、修理等义务,即使树木是由于运输过程导致的损害,但运输事宜系由张某负责,对于消费者方某而言,不能因此免除张某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同时,对于张某与许某来说,根据《民法典》第832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许某之间系货物运输关系,许某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毁损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经营者在向方某履行退换、修理树木等义务后,可以向许某要求追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调解结果】张某负责聘请技术工人修复受损树枝并承担相应费用;许某、张某共同赔偿方某2000元,其中许某承担1500元,张某承担500元,协议签订后当场履行。